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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关于陶瓷工业园的优惠政策
2008-09-24 12:22  文章来源:宁远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建设陶瓷大县,吸引投资者来陶瓷工业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土地政策
  凡到陶瓷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新增的国有建设用地或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1、投资陶瓷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行业用地标准提供生产经营用地。一般按每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用地1.5亩的标准供地。
  2、凡落户陶瓷工业园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或以上(其中厂房及配套设施投入不低于70%)的陶瓷生产企业在供地方面实行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的内容为: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按供地价格的30%左右补贴。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8000万元的,按供地价格的40%左右补贴。③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至1.5亿元的,按供地价格的50%左右补贴。④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以上至2.5亿元的,按供地价格的70%左右补贴。⑤固定资产投资在2.5亿元以上至4.5亿元的,按供地价格的85%左右补贴。⑥固定资产投资在4.5亿元以上的,按供地价格的100%左右补贴。
  3、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其土地使用权、兴建的厂房和生活设施可自用,也可依法转让、出租用于陶瓷生产及相关工业项目。
  (二)国有土地租赁
  4、租赁未平整土地,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收益金。
  5、租赁已平整土地,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收益金。
  6、租赁土地的企业,若要获取所租赁土地使用权,可按本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原交纳的收益金可抵土地出让金。
  第二章 税费优惠
  凡在陶瓷工业园新办的各类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税收和费用优惠(不重复享受):
  (一)税收优惠
  7、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8、出口创汇的陶瓷企业,按国家税收相关规定执行。
  9、确保税赋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下,周边地区最优。
  (二)费用优惠
  10、陶瓷工业区为无费区。在陶瓷工业区投资的企业,免收一切属县级部门留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11、投资企业在符合供水、供电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安装厂内的水电设施,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
  12、在工业园落户的企业,电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电价最低标准收取;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水费按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下调30%收取。
  1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随征随奖。
  14、协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金融部门给予企业流动资金上的支持。
  第三条 服务管理
  15、客商兴办工业企业,企业注册登记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在资料、手续俱全的情况下,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所有环节的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特别复杂的项目,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化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联审联批,限期办结。
  16.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每个重点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进行联系,跟踪项目进度,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7、简化进出口审批办证手续。商务部门要协助海关商检部门为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办理外贸备案登记、海关注册、检验检疫注册、电子口岸登记等手续,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加快为进出口企业办理各类许可证、登记证的速度。
  18、县物价局、监察局按政策审定、监制收费公示牌,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投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5天内由工业园管委会按公示牌公示的标准核定对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数额,并制作统一的收费表(项目和标准)发给投资者。对收费表以外的费用,投资者有权拒付。
  19、工业园管委会协助投资企业办理以下事项:
  ①在投资者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为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图章雕刻及证照年检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②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房屋产权等证明文件。
  ③协助安装企业内部水、电、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
  ④协助办理产品出口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⑤协助投资企业招聘所需的各类人才。
  ⑥监督执行“十不准”规定。
  20、陶瓷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园区检查,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园区管委会同意。
  21、对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十不准”规定,即: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不准到投资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必须检查的,经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的有效证件,并且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投资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③公安干警未经县公安局长批准,不准对投资企业以及企业投资者的居室进行治安检查。
  ④投资企业的车辆没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交警、交通、运管、征稽等部门不准随意进行检查、罚款或扣留。
  ⑤水、电供应部门未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准对投资企业非正常停水、停电。
  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投资企业及投资者本人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⑦任何单位未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查封投资企业的财产、帐目和吊销营业执照。
  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园区内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
  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推荐和介绍人员进投资企业就业。
  ⑩不准强制投资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办证,接受指定性服务从中牟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项目引进单位要竭诚为落户陶瓷工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干扰企业投资的人和事,一律从严查处。
  第四章 其它优惠政策
  22、鼓励投资者到陶瓷工业区购地建厂房出租,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价格优惠,所建厂房,由财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保底租用。
  23、对来工业园工作的外来投资者、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档案托管或人事代理手续;由教育部门安排其子女入学,并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24、享受“荣誉绿卡”企业,核定车辆免收县内通行费。
  25、对投资额较大,具有牵动作用的项目以及较大的外资项目,提供更宽松的政策。
  第五章 附则
  26、当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本规定随之做出相应调整。
  27、本规定解释权属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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